关于转发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》的通知
关于转发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》的通知
文号:沪地税所二〔2005〕13号
发文单位:上海市地方税务局
发文日期:2005-06-24
索引号:AE9101070-2005-009
主题分类: 政策文件
名称: 关于转发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》的通知
状态:全文有效
各区县税务局,各财税分局:
现将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》(国税函[2005]364号)转发给你们,请按照执行。
对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,在按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时,可按企业在购车时实际支付的车价和相关税费(不包括车辆牌照的拍卖费用)的50%自所得中减除。
上海市地方税务局
二OO五年六月二十四日